6 检验、调试及验收
6.1 一般规定
6.1.1 检查、调试与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报告,监理单位组织各相关专业进行检查和验收,并应做好记录。工程质量检验表可按本规程附录F采用。
6.1.2 施工图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。工程设计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施工,修改设计应有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文件。
6.1.3 专业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,工程质量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。
6.1.4 低温热水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:
1 管道、分水器、集水器、阀门、配件、绝热材料等的质量;
2 原始地面、填充层、面层等施工质量;
3 管道、阀门等安装质量;
4 隐蔽前、后水压试验;
5 管路冲洗;
6 系统试运行。
6.1.5 发热电缆系统应对下列内容进行检查和验收:
1 发热电缆、温控器、绝热材料等的质量;
2 原始地面、填充层、面层等施工质量;
3 隐蔽前、后发热电缆标称电阻、绝缘电阻检测;
4 发热电缆安装;
5 系统试运行。